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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治伟、与谭淑涛、、王小玲、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伟,谭淑涛,王小玲,潍坊弘浩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394-2号申请执行人:王治伟。被执行人:谭淑涛。被执行人:王小玲。被执行人:潍坊弘浩航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中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潍城于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谭淑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高新区福海花园3-2号楼3单元40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潍坊房权证高新字第××号,建筑面积142.51平方米)。本院在执行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潍城于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谭淑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高新区福海花园3-2号楼3单元40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潍坊房权证高新字第××号,建筑面积142.51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俊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