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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瞿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瞿某委托代理人童高峰,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本院审理原告瞿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原告瞿某自愿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凯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