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瞿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瞿某委托代理人童高峰,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本院审理原告瞿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原告瞿某自愿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凯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