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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渡法民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郑红宇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宇,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1364号原告郑红宇,男,生于1965年10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郑磊,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逯德敏,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唐知品,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宇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红宇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红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红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