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民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年月日年月日文别:裁定书拟稿:××××年××月××日案号:(2013)杭余民初字第2723号共印6份标题: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临平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68号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陶惠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丹,系公司职员。被告:叶雄,男,汉族,1960年10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城社区东海花园11幢2单元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朱艳二О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沈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