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年保金融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年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775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仪陇县新镇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远美,该社资产管理员。被告:袁年保,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3日。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袁年保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 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俊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