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069号原告文某某,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陈泽林,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芳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