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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23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李汉江与吴惠娟与海南农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农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汉江,吴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2326-1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农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雷罡,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汉江。被执行人吴惠娟。申请执行人海南农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汉江、吴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汉江名下位于海口市长怡路XX号长信海岸水城XXX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07XXX**号),为顺利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汉江名下位于海口市长怡路XX号长信海岸水城XXX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07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蒙 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