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槐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济南鲁军工程总队与李庆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济南鲁军工程总队;李庆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槐商初字第388号原告济南鲁军工程总队,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武勇,济南鲁军工程总队破产清算工作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葛树丽,女,济南市槐荫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科长。被告李庆泉,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殷培刚,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鲁军工程总队与被告李庆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以没有裁定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军工程总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鲁军工程总队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济南鲁军工程总队负担。审 判 长 杨克军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