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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732号原告李某某,女,36岁。被告向某某,男,41岁。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8月16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向某甲(2002年8月24日出生)。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珍惜家庭和夫妻感情,于2010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被告长期不履行夫妻和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向某甲由我抚育,抚育费自理。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8月16日登记结婚。3、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婚生子向某甲的身份情况。4、公民下落不明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向某某自2010年9月8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当庭辩解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向某甲(2002年8月24日出生)。被告于2010年9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及存款。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但被告于2010年9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双方长期不尽家庭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离婚为宜。对于子女抚育一节,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向某甲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故原告请求婚生子由其抚育,抚育费自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向某甲由原告李某某抚育,抚育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420.00元,合计72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冷启超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董瀚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