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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洛南刑初字第00160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第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X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豪爵125型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洛柞路29KM+500M处碰撞横穿马路的洛南县寺坡镇寺坡街社区楼西组村民武某某,致武某某当场死亡。经洛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信、赔偿协议、领��、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杜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会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