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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赤民三终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宁城县医院与白晓东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宁城县医院;白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赤民三终字第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城县医院,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铁东中京街。法定代表人李新,系院长。委托代理人伊蒙和,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宁城县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住宁城县。委托代理人冯国辉,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晓东,男,2000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学生,住宁城县。法定代理人潘明珍,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系白晓东之母)上诉人宁城县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白晓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城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伊蒙和、冯国辉,被上诉人白晓东的法定代理人潘明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刘润涓审判员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郭光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