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二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唐庆华、韦莲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唐庆华,韦莲香,唐荣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419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928弄30号。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锋,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庆华。被告韦莲香。被告唐荣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庆华、韦莲香、唐荣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7元减半收取1758.5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28.50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人民陪审员 姚春志人民陪审员 韦敏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凌绍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