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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潘光珍与被告张天玉排除妨害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珍,张天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253号原告:潘光珍,女,生于1937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现住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何正伟,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玉,女,生于1958年1月24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耿,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光珍与被告张天玉排除妨害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光珍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光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潘光珍负担。审 判 长  覃 斌审 判 员  李谊太人民陪审员  刘晓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仕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