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灵民一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某与曹某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曹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02369号原告:谢某,男,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曹某,男,1977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曹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宝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朱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