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金耀诉被告平果红地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耀,平果红地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黄金耀。被告平果红地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麻文趣。原告黄金耀诉被告平果红地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怀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蓝惠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金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果红地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金耀诉称,2010年至2011年,原告与被告平果红地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口头协商,约定由原告用自己的车辆桂L233**及桂L071**为被告运输货物到xx信发铝厂。协商一致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经结算桂L233**货车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运费为357868.20元,被告已支付338550元,尚欠19318.20元;桂L071**货车2011年3、4月份拖欠运费13924元。为此,被告拖欠原告的运费共计33242.2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拖欠的上述运费,但被告一直借故拒绝支付,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费33242.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桂L233**车运费结算表,证明该车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6月份运费为357868.20元,被告已支付338550元,尚欠19318.20元;证据二、桂L071**车运费结算表,证明被告拖欠该车2011年3、4月份运费为13924元;证据三、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据四、桂L233**行驶证件,证明为原告的车辆;证据五、桂L253**行驶证件,证明桂L253**由桂L071**车辆解除挂靠转户而来;证据六、车辆登记证,证明登记情况;证据七、被告法定代表人麻文趣给原告回复短信内容,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的运费。被告平果红地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也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提交的证据一、二、七,因双方结算运费后,原告发短信催促被告支付尚欠的运费,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麻文趣给原告回复短信承认尚欠原告的运费,只是借故资金困难不能及时支付,因该三组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三、四、五、六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意见、举证情况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0年至2011年,原告与被告平果红地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口头协商一致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用自己的车辆桂L233**及桂L071**为被告运输石灰到xx信发铝厂。经结算,桂L233**货车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的运费为357868.20元,被告已支付338550元,尚欠19318.20元;桂L071**货车2011年3、4月份的运费为13924元,被告尚未支付。被告拖欠原告的运费共计为33242.2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费未果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黄金耀给被告平果红地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货物,双方对运费已经进行了结算,被告已支付了大部分的运费,双方实施的该民事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拒绝支付运费余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承担继续支付拖欠运费的民事责任。原告黄金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运费33242.20元,有运费结算单证实,且从被告平果红地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麻文趣给原告黄金耀回复的短信内容看,被告即承认尚欠原告的运费,运费结算单与麻文趣回复的短信内容能相互印证,即能证明被告拖欠运费的数额及拖欠运费事实存在。故原告黄金耀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平果红地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费33242.20元给原告黄金耀。本案受理费62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31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由被告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怀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蓝惠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