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杨祖吉与郑来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吉,郑来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88号原告杨祖吉,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柯民。被告郑来胜,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杨祖吉诉被告郑来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桂颜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柯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来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郑来胜原为广东明华机械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08年向该公司购得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604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的公有住房一套,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取得房产证。2009年12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契约,以110000元的价格转让上述房屋给原告,并于签约当天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全额支付了房屋转让款。之后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原告实际占有该房屋至今。但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至今仍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契约》有效。2、被告协助原告将佛山市南海区的604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变更登记至原告杨祖吉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房屋转让契约(1份,原件),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30日就涉讼房产的交易签订《房屋转让契约》。4、原告户口薄(1份,原件),证明原告杨祖吉的家庭成员情况。5、被告户口薄(4页,复印件),证明被告郑来胜的家庭成员情况。6、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房地产权证(1份,原件),证明涉讼房产为被告所有。7、粤府南国用(2010)第07089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份,原件),证明涉讼房产为被告所有。8、南海区出售公有住房计价表(1份,复印件),证明涉讼房产原属于广东明华公司,于2008年9月18日转让给该公司员工被告郑来胜。9、还款合约(1份,原件)。10、落款人为杨祖吉的信(1份,复印件)。证据9-10,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购房款,涉案房产已转让4年多,但被告一直未过户。且被告承诺于2013年9月11日前未能还款的,则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11、签订日期分别为2010年3月1日、2012年3月2日房屋租赁合同(各1份,原件),证明被告郑来胜已将涉案房产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于2010年3月将涉讼房产出租。12、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1份,原件)、2013年10月24日证明(共2份,原件)、2013年10月22日证明(1份,原件)、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1份,原件)、三水区城建水务档案馆查询结果(1份,原件),证明原告及配偶在佛山范围内只有南海区的一处住房,具备购买第二套房的资格。13、证明(1份,原件),证明原告的家庭情况。为查清本案事实,本院向相关行政部门调取并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1份,打印件)。经质证、辩证,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提供证据,视其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5、8、10为复印件,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为原件,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到场的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涉讼房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604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佛府南国用(2010)第××号,地号为0704012572,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登记权属人为被告郑来胜。2009年12月30日,被告郑来胜(甲方)与原告杨祖吉(乙方)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契约》,约定甲方现有56平方米的套房一间,位于佛山市的604号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标的总价款为110000元。另备注:“以上同意,但先小人后君子,厂里一切手续由乙方负责。”郑武峰以收款人身份签名,被告在甲方处签名。2011年3月1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出佛府办(2011)28号文,实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限购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对已有一套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2011年3月31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印发﹤我市住房限购措施具体问题说明﹥的通知》,载明居民家庭指“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2013年7月11日,被告出具一份《还款合约》,内容如下:“杨祖吉与郑来盛(胜)房屋买卖过房(户)未成,郑决定以原来110000元在两个月内(即2013年7月11号-9月11号)完款归还杨祖吉,不然杨方要郑方协助办理过户。至于不还款不过户一切后果由郑方负责,若是同意,双方签名盖印。”另查明,原告杨祖吉及其配偶蔡爱珍共生育四子女,该四子女均已成年。原告杨祖吉及其配偶蔡爱珍在佛山市范围内仅拥有一套住宅。据2012年11月14日打印的《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显示,涉讼房屋无抵押、无查封。2013年10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办证等义务。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13年7月11日出具一份《还款合约》作出不按期还款则需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承诺,但该还款合约明确注明若原告同意需签名盖印,但该还款合约并未得到原告签名确认,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已按约定归还房款,故被告应履行协助过户等义务。原告的子女均已成年,且原告及配偶在佛山市范围内仅拥有一套住宅,具备购买第二套房的资格,涉讼房屋亦不存在权利限制,变更产权登记条件成就,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办理涉讼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祖吉与被告郑来胜于2009年12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契约》有效。二、被告郑来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604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佛府南国用(2010)第0708955号)权属变更登记于原告杨祖吉名下的手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来胜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桂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爱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