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02文玉芳,张明珠与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玉芳,张明珠,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01号原告文玉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张明珠,住址中国香港,R25395()。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舟,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被告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2号楼409。法定代表人何菊生。被告何菊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文玉芳、张明珠诉被告深圳市何氏众福农��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雷 桂 森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代理审判员 朱 瑞 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泽娜(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