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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私立青岛山木科技培训学校与张斐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私立青岛山木科技培训学校,张斐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0014号原告私立青岛山木科技培训学校。负责人李东奎,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涛,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斐斐。本院在审理原告私立青岛山木科技培训学校与被告张斐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私立青岛山木科技培训学校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私立青岛山木科技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玲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