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与何香元失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1号申请人黄某甲,男,汉族。申请人黄某乙,男,汉族。上列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黄思绪,男,汉族。系黄某甲、黄某乙之祖父。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请求宣告何香元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诉称,何香元与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黄承龙因车祸死亡,被申请人何香元丢下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于2011年5月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何香元失踪。经查,何香元,女,汉族。被申请人何香元与黄承龙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塘市镇高岭村2组。1998年8月24日生申请人黄某甲,2000年12月5日生申请人黄某乙。2011年7月4日,黄承龙因死亡,其常住户口被注销。2011年5月,被申请人何香元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塘市镇人民政府、桂阳县塘市镇高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何香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香元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之祖父黄思绪自愿作为失踪人何香元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何香元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人黄某甲、黄某乙作为何香元的儿子申请何香元为失踪人,黄思绪为失踪人何香元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香元为失踪人;二、指定黄思绪为失踪人何香元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