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某县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第一分局与郑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县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第一分局,谷城县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某县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第一分局。负责人王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某。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某县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第一分局2013年5月2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地税处罚字(2013)00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为由,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500元罚款。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县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第一分局作出谷地税处罚字(2013)00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某县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第一分局作出的谷地税处罚字(2013)00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