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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抗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位喜云与魏杰爽、魏汉书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位喜云,魏杰爽,魏汉书,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抗字第18号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位喜云,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魏杰爽,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魏汉书,男,193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位喜云与原审被告魏杰爽、魏汉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滑上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0月11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抗(2013)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晖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程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