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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洪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郭吉培申请任均祥、卢川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吉培,任均祥,卢川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洪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郭吉培,男,生于1955年8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任均祥,男,生于1954年12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卢川岭,男,生于1965年10月23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射洪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均祥、卢川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任均祥在中投证券遂宁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的冻结。二、将任均祥在中投证券遂宁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内的所有股票予以变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高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