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曹五常与魏宗顺、杨林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五常,魏宗顺,杨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59号原告曹五常(又名曹白)。被告魏宗顺。被告杨林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五常诉被告魏宗顺、杨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五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魏宗顺、杨林生的织布机6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五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魏宗顺、杨林生的织布机6台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栗荣红审 判 员 庞 涛人民陪审员 牛素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