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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宿中商终字第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小龙,陈大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小龙,陈大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宿中商终字第0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龙。原审被告陈大巍。上诉人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小龙、原审被告陈大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3)泗商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江苏凯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爱萍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