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许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许强,瞿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353号申请人周许强。被执行人瞿玉飞,身份证号码320826197512291619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汕头小区9幢三单元406室。申请人周许强与被执行人瞿玉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法院作出的(2012)河开民初字第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许强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2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清河区法院作出的(2012)河开民初字第0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淼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何友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七日书记员 颜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