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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军、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3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军,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79-4号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楚天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子华,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军。被告: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4巷102号。法定代表人:冯霞,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79-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冯军、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价值798.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现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对本案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冯军、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价值798.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军、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价值798.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的冻结。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