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殷丽芬与姚锋离婚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570号原告甲。委托代理人李和娣。被告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甲与被告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至靖江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盈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