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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孟会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龙与被告范钦鹏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范钦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孟会民初字第216号原告王玉龙,男,26岁。被告范钦鹏,男,成年。原告王玉龙诉被告范钦鹏劳务纠纷一案,原告王玉龙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龙负担。审 判 长 韩南方审 判 员 许兵兵代审判员 武玉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