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孟会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龙与被告范钦鹏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范钦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孟会民初字第216号原告王玉龙,男,26岁。被告范钦鹏,男,成年。原告王玉龙诉被告范钦鹏劳务纠纷一案,原告王玉龙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龙负担。审 判 长 韩南方审 判 员 许兵兵代审判员 武玉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