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民一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一初字第842号原告韩某某,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河县。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河县。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现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楚中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