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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080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3年5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贾根林,男,生于1946年7月9日,汉族,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XX,男,生于1972年2月20日,汉族,一般授权。被告薛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