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02
案件名称
阮巧玲与张春霞,张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巧玲,张春霞,张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173号原告阮巧玲,女,黎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为XXX。委托代理人周国辉、吕毕松,分别系广东中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被告张春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为XXX。被告张淼,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巧玲诉被告张春霞、张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国辉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4日,被告张春霞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2013年6月3日前归还,被告张淼自愿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均未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张春霞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3年6月4日计至付清之日)。二、被告张淼对前述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张春霞签署《借款合同》,约定:1、被告张春霞向原告借款50000元;2、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借款本息定于2013年6月3日归还。被告张淼作为担保人自愿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借款后没有归还任何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依法认定被告张春霞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春霞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春霞偿还涉案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6月4日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张淼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应认定其自愿为涉案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原告请求被告张淼对涉案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春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阮巧玲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6月4日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艳霞代理审判员 吴勇洲人民陪审员 梁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雪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某某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某某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