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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曹湘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28号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胡雷朋,男,汉族。系申请人胡某某之伯父。申请人胡某某请求宣告曹湘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某诉称,申请人与曹湘萍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胡平喜于1998年死亡,胡平喜死亡不久,曹湘萍因患精神病,于1999年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曹湘萍失踪。经查,申请人胡某某与曹湘萍是母子关系,1996年05月23日生胡某某。曹湘萍,女,汉族。申请人之父胡平喜与曹湘萍于1995年8月27日结婚,属夫妻关系。1998年胡平喜死亡,胡平喜死亡不久,曹湘萍于1999年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宝山派出所、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桂阳县鹿峰街道宝山南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曹湘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曹湘萍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胡某某之伯父胡雷朋自愿作为失踪人曹湘萍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曹湘萍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胡某某作为曹湘萍的儿子,申请曹湘萍为失踪人,申请人胡某某之伯父胡雷朋自愿作为失踪人曹湘萍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曹湘萍为失踪人;二、指定胡雷朋为失踪人曹湘萍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