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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可方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金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可方电机有限公司,宜宾金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280-1号原告:重庆可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2-4-4。法定代表人:张跃,经理。被告:宜宾金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高庄桥。法定代表人:程兴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可方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金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可方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宾金齿轮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可方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宾金齿轮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