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2013桃刑初字第309号,符端阳,盗窃,判决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端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桃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端阳,女,1954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54********,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修山镇莲盆咀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端阳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智慧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丁再强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端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端阳于2013年9月8日下午3时许,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出租房通程楼128房间陪孙女读书,见邻居胡姣英家没有关门,就走进去将胡姣英放在其床上的装有现金人民币6300元和一条金项链的包盗走,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308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还给失主。被告人符端阳于2013年9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另查明,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符端阳案发前表现良好,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监督条件较好,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风险较小,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审理中,被告人符端阳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胡姣英的证言,被告人符端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端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符端阳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符端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端阳系偶犯,案发后已积极退赃,平时表现好,再犯罪风险较小,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端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智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再强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