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438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66年3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川平,岳池县顾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晓洪人民陪审员 游德荣人民陪审员 黄安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贵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