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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原告腾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腾某某。被告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腾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腾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梦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