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3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宗卫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宗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胡宗卫,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胡状乡胡马羡村**号。身份证号:4109281973********。委托代理人宋海刚,男,汉族,1972年6月30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黄楼**号。身份证号:4109281972********。电话:135035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6810682-7。负责人:赵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静杰,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3900****。原告胡宗卫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宗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宗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