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一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赵建存与刘贵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存,刘贵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初字第2020号原告:赵建存,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刘贵兰,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存与被告刘贵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译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