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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西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11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经济问题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2月15日被告与原告分居。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马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至十八周岁止。被告马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发生矛盾是家庭琐事所致,且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7月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育有一子。2013年7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11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多年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更应该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消除矛盾,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改善夫妻关系,创建幸福和睦的家庭。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战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