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新虎与洛川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与第三人屈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虎,洛川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屈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李新虎,男。被告洛川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第三人屈小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虎诉洛川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与第三人屈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虎以借款已清还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新虎承担。审判员 常忠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