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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二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裕国与刘俊卿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裕国,刘俊卿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341号原告杨裕国,男,193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孟津县人,中信重机公司退休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刘俊卿,男,193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平县人,中信重机公司退休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刘韶冲,男,1971年2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平县人,自由职业,住洛阳市涧西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杨裕国诉被告刘俊卿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裕国、被告刘俊卿的委托代理人刘韶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裕国诉称,原告卫生间因被告二楼改造卫生间,把楼层破坏,造成洗澡、刷厕所时,楼顶就向下漏水,造成我家卫生间楼顶及客厅墙壁损坏,影响卫生间的正常使用。为此多次与被告联系,不予理睬,又通过洛耐社区、郑州路办事处协调,不予见面。综合上述,被告追求自家方便,破坏别人财产,态度蛮横,不服调解,为此起诉,请求:1、被告卫生间加防水层,恢复原状。2、原告卫生间楼顶因长期漏水,已严重损坏,予以修复。3、原告客厅墙壁因漏水损坏,予以修复。4、原告因卫生间经常漏水,导致二年来影响正常使用,同时造成电线经常短路,要求给予精神及物质赔偿。被告刘俊卿辩称,我认为没有漏水。一、两家关系:三年以前,两家关系正常,例如杨的爱人经常找我的爱人一起锻炼身体,两家关系还算不错。二、两家的矛盾发生:由于二楼卫生间水管腐烂长期漏水,我要求洛矿修理组换新水管,当我和修理人员去杨家商量时,杨家人说:“俺家不漏水,给拒绝了”。我说“我家漏水会影响你家的,到时候别后悔”,后来,我和他家人说好话,才勉强同意。不过,他家人提出:“要换水管可以,如果把俺家墙壁弄坏了,得修复和赔偿”。三、在修理过程中:当换掉大便池管子时,他家人不让拿走,还说:管子在我家,就是我家的。为这事我爱人找杨说了多次,都拒绝了,后来他家给卖掉了。经审理查明,原告杨裕国的房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70号20-1-3门101号,被告刘俊卿的房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70号20-1-3门201号,即原告杨裕国房屋位于被告刘俊卿房屋正下方且直接相邻。被告刘俊卿房屋卫生间漏水导致原告杨裕国房屋卫生间天花板和墙体一定程度的损坏,且直接影响了原告杨裕国的正常生活。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被告刘俊卿房屋卫生间漏水导致原告杨裕国房屋卫生间天花板和墙体一定程度的损坏,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刘俊卿应当停止侵害、修复房屋卫生间使其具有防水功能,故本院对原告杨裕国主张的“被告卫生间加防水层,恢复原状”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俊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其房屋卫生间,使其具有防水功能。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俊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