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岳民一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谭丽华、徐秀蓉与邓辉、蒋洪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丽华,徐秀蓉,邓辉,蒋洪球,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岳民一初字第01094号原告谭丽华。原告徐秀蓉。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迪明,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辉。委托代理人宋旻,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义华,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洪球。委托代理人朱群英,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443号。负责人曹立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丽华、徐秀蓉诉被告邓辉、蒋洪球、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丽华、徐秀蓉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丽华、徐秀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丽华、徐秀蓉撤回对被告邓辉、蒋洪球、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洪球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吕 鸣审 判 员 孙桂香人民陪审员 孙新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