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薛代华与杨立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代华,杨立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稿纸签发:核稿:承办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薛代华,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杨立炳,男,1949年4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代华诉被告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代华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薛代华负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