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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薛代华与杨立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代华,杨立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稿纸签发:核稿:承办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薛代华,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杨立炳,男,1949年4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代华诉被告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代华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薛代华负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