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王强强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640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强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640号罪犯王强强,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九法刑初字第85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强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8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王强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强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强强予以减刑一年。(减刑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