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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商初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爱荣、袁中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爱荣,袁中连,李新图,周瑞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鱼商初字第513-1号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张棣,理事长。被告张爱荣。被告袁中连。被告李新图。被告周瑞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爱荣、袁中连、李新图、周瑞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瑞海的银行存款10万元及查封被告周瑞海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瑞海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二、查封被告周瑞海的房产一处;三、查封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担保的鲁H×××××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