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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县某某联社与被告马某某、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503号原告大荔县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告马某某,女。被告本某某,男。原告大荔县某某联社与被告马某某、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中,原告大荔县某某联社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某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荔县某某联社承担。审判员  潘军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