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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红飞与马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飞,马志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张红飞。被告马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飞诉被告马志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飞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燕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