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初字第06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396号原告: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现住所地:西安市X路。法定代表人:李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行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白书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路。负责人:蒋贤勇,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62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