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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丁术彬、丁兰兵、曲先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丁术彬,丁兰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04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负责人:尹焕钦。委托代理人:徐钊卫。被告:丁术彬。被告:丁兰兵。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被告丁术彬、丁兰兵、曲先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偿还了原告的借款本息32100.48元,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0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