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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崔吉焕与赵洪大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吉焕,赵洪大,谢玉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95号原告崔吉焕。被告赵洪大。第三人谢玉华。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吉焕诉被告赵洪大、第三人谢玉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多次传唤原告,但一直无法联系到本人。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预留的身份信息未说明具体地址,且原告留下的电话号经多次拨打,始终无人接听。现本院无法审理此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崔吉焕承担。代理审���员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晓玉 关注公众号“”